股权整体转让后再投资退税如何处理

股权整体转让后再投资退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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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一大型跨国公司将其从事生产制造的全资外资子公司股权整体转让给其在国外的另一家公司,如果此时子公司准备将累积的利润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再投资退税能否退给新的母公司?

  答: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只是针对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而接受股权转让的外国投资者只是承接了原外资企业的利润,而不是其投资行为产生的利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3号)的规定,以受让方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在受让股权后,以其分配的在其受让股权前实现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该项再投资利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用于直接再投资的利润,不得享受有关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但如果是外国投资者从与其有直接拥有或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关联方受让股权,且按该关联转让方股权成本成交的,则上述再投资利润不受上述规定限制,而应按有关规定享受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

  因此,这一行为能否退税取决于新的母公司与原来的母公司之间的关系,要看其是否能够享受到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如能享受,则可以退税给新的投资方;如不能享受,则不能退给新的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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