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入企业应税销售额的价外费用包括哪些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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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企业应税销售额的价外费用包括哪些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规定

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规定,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均应计入企业的应税销售额。

  价外费用具体包括价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上述各项价外费用,有些项目很难确定其具体含义,但从税收角度讲,无论实际发生的可能性多大,也无论这些项目含义发生什么变化,只要是向购买方价外收取的,均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其目的是防止偷漏税。其中,对财务会计处理影响较大的几项,一是各种价外收取的建设基金,财务制度已根据上述规定明确将其纳入企业销售收入统一核算;二是手续费、违约金收入,按财务制度规定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按税收规定应纳入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税款;三是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收入,按财务制度规定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而按税收规定均应作为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四是代收代垫款项,财务会计均作为往来账处理,税法则规定计入应税销售额。

  按照增值税条例和细则的规定,企业在价外收取的下列项目不计入应税销售额: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代垫运费如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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