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普通发票税务管理风险不容忽视

红字普通发票税务管理风险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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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段时间以来,海安县国税局稽查局查处了数起涉及红字普通发票偷税漏税的案件。据了解,在日常征管、纳税评估和执法检查等税收活动中,也经常发现纳税人在红字普通发票开具方面存在问题。防范普通发票管理风险,尤其是红字普通发票的税收管理风险,值得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日臻完善,包括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都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但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就显得的明显滞后,尤其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一直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造成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先虚列收入,后假退货,开红字发票冲回。这类现象主要体现在部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身上。如享受定期减免税的纳税人为了达到“超额”享受的目的,在减免税期限届满前,提前虚开发票,虚增销售、利润,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减免期满后,再用红字普通发票冲回,最终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2.人为调节当期应纳税金。少数纳税人由于当期进项税额较少或应纳税金较大且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少缴税款,利用红字普通发票冲减当期收入和销项税额,下期再重新作销售处理。
3.违规进行商业折扣、销售折让操作。纳税人在发生商业折扣、销售折让时,任意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或者以虚假销售退回、折扣、折让的名义,违规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调减当期销售收入。如少数纳税人一段时间的商业折扣,直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冲减销售收入,而不论以前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4.已正常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因受票方未在期限内认证,直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同时开具蓝字专用发票。国税函(2003)第962号文件中规定“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但某些纳税人依然违规操作。
5.直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列支费用。少数纳税人由于部分隐性支出无合法票据入账,就以商业折扣的名义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直接套现。一直以来,个别纳税人由于隐性支出而虚开运输发票或餐饮发票入账的案例累见不鲜。利用商业折扣套现这一做法是单方行为,所以更加隐秘,更加难以发现。
6.开具变相的红字普通发票也有所发现。个别纳税人无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销售单价都是一样的,一段时间以后,某一份普通发票上反映的商业折扣并不仅仅是该发票所售品牌产品的折扣额,同时也反映了一段时间内开具的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所售产品的折扣额,实质上已经造成部分发票上应反映的折扣额在其他发票上反映的事实,即“将折扣额另开发票”。这种变象红字发票很难发现,只有按照销售对象查看所开具的发票和同一产品的单价,发现疑点,再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才能确认违法事实。
二、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税务管理现状
目前如何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只有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进行了明确:“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针对这一规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政策规定,而针对红字普通发票的开具规定却几乎没有。该条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难度,一是“对方有效证明”的 “对方”是仅指接受发票的当事人,还是指接受发票当事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哪些“证明”为“有效”?二是发生销售折让时要收回原票有时无法做到,如受票方的发票已入账;三是一段时间后结算的商业折扣红字普通发票如何开具等方面都无明确规定。
正是由于管理规定的缺失,才造成了前述各种红字普通发票开具方面各种问题的存在。针对这一现状,部分省市对如何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进行了明确,但所规定的内容既不全面,也各不相同。如关于“有效证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货退回和销售折让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琼国税函[2005]179号)规定“有效证明包括:1.发票联复印件;2.加盖有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退货或折让原因书面说明;3.通过金融部门进行货款结算的,应提供银行收付款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有关资料;4.对委托他人运送货物的,必须提供运费发票复印件;5.如涉及增值税抵扣的发票,必须提供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未予抵扣或进项税额已予转出的证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180号)规定“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无法取回原发票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销货方必须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即由购买方写出进货退回或折让的有关书面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加具意见并盖章后送交销货方,才能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合法依据,否则,销货方不得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而大部分省市对如何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中应没有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规定。
三、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税务管理的风险分析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对方有效证明”、商业折扣普通发票如何开具等,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大部分省市也没有具体要求,从而造成少数纳税人随意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主管税务部门却无法有效管理的局面,给日常税收管理带来诸多执法风险。
从上述的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存在问题和管理现状可以看出:作为销售方来说,所开具的红字普通发票全部进行账务处理,既冲减了销售收入少缴所得税,又冲减了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而所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发票联等联次大部分并没有交给发票所列的购货方;作为购货方来说,即使取得了红字普通发票的发票联,由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无法监控,所以大部分并没有进行账务处理,从而造成不冲减成本费用,少缴所得税的结果。
四、加强红字普通发票开具管理的建议
红字普通发票存在的诸多执法风险根本原因在于开具时没有具体要求和开具后无法有效监控。为切实降低执法风险,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范:
1.主管税务部门和税收管理员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红字普通发票的管理。如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对“先虚列收入,后假退货,开红字发票冲回”的行为进行处理。
2.增强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稽查力度。稽查部门在稽查过程中要注意纳税人红字普通发票开具和取得情况,特别留意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负数信息。对红字普通发票开具次数多、金额大或者涉及偷税嫌疑等非常情况的,要列为重点进行检查。除了检查开具是否符合要求外,还应将红字普通发票票面记载的开具日期、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有关内容与原来所开发票情况和购销双方的货物进(出)库单据、销货和退货运费发票或折让合同(协议)书、银行收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对发现有虚拟销售退货或销售折让、商业折扣,虚开红字普通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3.总局应尽快制定红字普通发票开具的具体规定。建议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明确红字普通发票开具的具体要求。如:将红字普通发票的开具纳入“申请单”、“通知单”的管理范围,购货方的情况说明、开票方商业折扣的计算依据及标准、计算结果作为开票附件备查等等。
4.加快推进软件开具普通发票的进度,所有开具的发票信息全部采集,并在税务部门的内、外网上设立专门窗口,便于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80号)第四条第(二)项已经明确提出了“加快实行机具开票、逐笔开具制度。凡已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地区和行业,要全面推行税控机具开票,纳税人要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使用机具开票的电子数据,必须妥善保存,做到不丢失、不更改,确保所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发票电子存根数据视同纸质发票存根保存。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手工开票”的要求,但这一要求的落实还不尽人意,要采取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要求,尽快落实到位。
5.尽快推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网上比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由防伪税控税系统开具,数据采集容易,条件成熟时,应尽快推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网上比对。在实施网上比对前,可将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上网,购货方税务机关打包下载,分发管理人员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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