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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有何税收优惠
企业如果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减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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