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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乏很多老板认为,公司的钱就是我个人的钱,爱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是左口袋进有口袋,不需要交税。

真的是这样吗?公司的钱就是老板的吗?
这时,老板更疑惑了,我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难道没有支配权吗?竟还有税务风险?!
老板不懂税法这样认为情有可原,但是作为公司负责报税的会计,不严格把关的话,那么公司就要出大事了。


老板随意动用资产,后果严重


01
老板跟公司“借钱”,现在面临20%个税的巨大涉税风险


政策规定: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02
公司的钱≠老板的钱,别再让老板随意取支公司钱了


案例:老板跟公司“借钱”,罚70万个税
有一个老板在前些年开了一家公司,生意还算红火,后来自己需要买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于是便从自己所开的公里“借”走了350万元拿去买房子了。公司少了350万那必须把账做平呀,于是当时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借款   3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50万元
这笔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下没有归还。
大家看看这样处理有什么问题吗?肯定很多老板会说我也是这样做的呀!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刚设立时是先把一笔钱转入公司账上转一圈后又转走了,当老板把钱转进来的时候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老板入股
抽走时也是把抽走的资金作为股东借款挂在“其他应收款”账下长期不归还。
以上这些会计处理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税务严打”的大环境下,这么做是致命的!
当地的税局在对这老板的公司税务稽查中,在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下发现了这笔老板转走多年都没有归还的350万元“借款”,最后对老板这笔借走的350万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70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5万元,一共105万就这么的没有了。


老板如果想从公司“借款”怎么办?


将公司基本户的钱转到老板私人账户上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属于向公司借款: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名      贷:银行存款
以后拿到发票,证明其用途,可以是采购物资或者其他允许列支的费用,可冲抵其他应收款。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原材料等      贷:其他应收款
或者老板还款: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但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按税法规定会认为是对老板个人的利润分配,需要就该款项缴纳个人所税。
看到这里,是不是惊出一身冷汗,作为财务人员,不想当背锅侠,赶紧看看自家的账本,来体验下畅捷通好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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