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开具给自然人?

答复:

不可以。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拓展:业务真实发生,自然人能否到税局代开专票(给企业)?

解析:自然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一般不可申请代开专票,特殊情况除外。特殊情况:1、自然人个人出租、销售不动产符合条件的,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自然人提供保险等代理服务的,可以代开增值税专业发票。政策依据:

(一)原则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二)特殊规定

1、自然人卖房或出租房屋

《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主管税局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然人提供保险等代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问题二:

商场超市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

不可以。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why?因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化妆品等目的是用于个人消费的,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不得抵扣进项税,税法从源头控制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三:

汽车 4S 店,请问能否给购车自用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

不可以。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 年 12 月 30 日发布《关于<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解读》第五条规定,第三,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某汽车4S 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四:

我们是一家批发零售图书的公司,平时都是开具的免税发票,请问若是有的客户需要专票,我们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

享受“免税”优惠的情况下,不可以开专票。放弃免税权销售的图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参考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第二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参考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问题五:

我们是一家经销商,代理厂家的货物,请问年底取得厂家返利,我们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

不可以。应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你商业公司根据取得的红字发票入账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六:

我们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小规模期间购买的车辆,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请问我们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

不可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款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三条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内容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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