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事实(一)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情况 2017年9月,科林环保与扬州邮都园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都园”)及其股东扬州邮都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都园农业”)三方签订了《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9月28日,公司披露了该事项。 2017年12月1日,科林环保与邮都园、邮都园农业签订了《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之合作协议》,协议总金额暂定为10亿元,规定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高邮项目”)由科林环 保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垫资建设,原则上应于2018年底建成投产。2017年12月2日,该公司披露了该事项。 2018年1季报、半年报、3季报对高邮项目作为公司已签订重大合同进展情况均披露为“开工建设中”。 2018年11月下旬,公司因融资失败没有资金支持高邮项目的正常开展,因此确认项目暂时停工。对于该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 2019 年1月31日,在《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首次披露高邮项目暂时处于停工状态。2020年4月21日,科林环保披露《关于终止高邮项目的公告》,说明高邮项目自2018年11月暂停后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各方经协商决定终止该项目。 依据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高邮项目合同金额巨大,占科林环保2016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3.26 亿元的306.7%和 2017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8.86亿元的112.9%,属于应当披露的重要合同,科林环保亦按照重大事件的要求对该事项依法予以披露。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和 2007年《信披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高邮项目作为科林环保的重大工程项目,暂时停工的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应依法予以及时披露。科林环保未依法及时披露高邮项目暂时停工信息,构成披露不及时情形。 (二)2018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高邮项目中分布式能源站热网管线工程总量约15公里,全工程共计5个标段,分别由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通分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科林环保在两家施工单位未完工情况下确认了100%的完工进度,并以此为基础核算收入成本,导致科林环保2018年半年报至少虚增营业成本 2,195.85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 6,773.80万元的32.42%;至少虚增营业收入3,893.59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12,005.58万元的32.43%;至少虚增营业利润1,697.74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3,211.46 万元的52.87%。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科林环保未按照真实的完工进度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其2018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高邮项目监理月报、邮都园出具的报告、公司说明、会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认为,科林环保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理处罚结果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 2005 年《证 4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 1.对科林环保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五万元罚款。2.时任董事长黎X和时任总经理李X敏明知高邮项目已停工,但未安排公司相关人员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斌负有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的职责,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人员为科林环保前述第一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黎X、李X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3.冯X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负责组织核算和编制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黎X作为时任董事长,李X敏作为时任总经理,未切实履行职责,未对虚假记载提出异议;万X敏作为时任分管财务的副董事长、董事,张X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姬X作为时任董事、分管工程项目的副总经理,明确知悉高邮项目施工进展情况,未对虚假记载提出异议。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以上人员为科林环保前述第二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冯X、张X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万元罚款。对万X敏、姬X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4.邓X礼、李X作为时任董事,李X清、赵X一、朱X作为时任独立董事,熊X俊、余X利、刘X云作为时任监事,签字并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人员对于涉案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已勤勉尽责,根据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人员为科林环保前述第二项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邓X礼、李X、李X清、赵X一、朱X、熊X俊、余X利、刘X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视小野有话说:  

在本案例中,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分别为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情况与2018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问题。 

2018年11月下旬,公司因融资失败没有资金支持高邮项目的正常开展,因此确认项目暂时停工。高邮项目作为科林环保的重大工程项目,暂时停工的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应依法予以及时披露。科林环保未依法及时披露高邮项目暂时停工信息,构成披露不及时情形。 

科林环保在两家施工单位未完工情况下确认了100%的完工进度,并以此为基础核算收入成本,导致科林环保2018年半年报至少虚增营业成本 2,195.85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 6,773.80万元的32.42%;至少虚增营业收入3,893.59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12,005.58万元的32.43%;至少虚增营业利润1,697.74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3,211.46 万元的52.87%。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科林环保未按照真实的完工进度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其2018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 最终,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被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分别处以警告与罚款行政处理。在本案例中,科林环保在两家施工单位未完工情况下确认了100%的完工进度,并以此为基础核算收入成本,造成虚增利润问题。那么,对于建安企业来说,该如何结转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成本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巨潮资讯网原文地址: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15675&announcementId=1212111009&announcementTime=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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