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要求,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规定申报境外所得,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适用主体

 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1.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2.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②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③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3)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①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②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③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④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4)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②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4.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便民举措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其中涉及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有两项业务,将有关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由事前报送,改为企业承诺后自行留存,为享受境外税收抵免政策提供了便利。具体事项如下:


 1.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证明用途: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2.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证明用途: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索要纸质或下载电子形式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该文书的第一部分“税务机关告知事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在该文书的第二部分“纳税人承诺”中,勾选或简要填写必要的承诺内容,签字盖章确认即可。

情景问答

问:

我公司去年在A国有笔股息所得,符合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的相关规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供税务机关审批?

     依据《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对于境外所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为简化管理程序,将原税务审批规定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即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对照现行政策规定,确定其是否符合使用简易办法条件,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不需要审批。

     根据规定,你公司需要提供如下备案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3.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九条

  4.《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6.《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纳税人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相关事项有任何问题的,都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来源:湖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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