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看到一个常见稽查案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淮税稽罚[2022]16号

案件名称:淮安市淮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经检查确认,你单位2019年5月取得一张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扳手汽车维修中心购买烟酒的收据,实为股东个人消费报账,金额87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7400.00元,未代扣代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名称:淮安市淮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2XXXXXXXXXX657P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共计17400.00元的行为处少代扣代缴税款50%的罚款,共计87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2-04-2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2-04-20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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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

个人消费在公司报销的问题,在稽查中很常见,实务中通常会区分不同的情形来处理

第一种:如果股东同时在公司任职,也可能会认定为股东取得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公司未按规定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如果股东不在公司任职,就认定为股东取得的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公司未按规定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如果认定为工资薪金,该部分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如果认定为股东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注意认定为股息部分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该案例因为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以没有提及税款,也不排除企业当年亏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补税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晶晶亮的税月。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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